张庆律师承办:个人借贷违约案例

2021-01-25

一、 案情分析

2017年12月29日,被告一刘某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8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方式为:分次付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按季结息,借款期限内年利率4.35%,并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本合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当天,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向支付原告违约金32.85万元;被告承担原告追索贷款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

二、 争议焦点

1、 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是否为冲突关系。

2、 律师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三、 理论分歧

1、 关于违约金与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是借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不偿还借款,继续占用而产生的利息。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逾期利息,对方都应该向贷款人支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是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好的。

代理观点:逾期利息虽然具有惩罚的性质,但其本质上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孳息,所以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并无冲突,约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2、 关于律师费

代理意见:双方在签定金融借款合同时,已将律师代理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原告在起诉时也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律师费应当得到支持。

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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