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民申4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谷某梅(化名),女,生于1987,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个体户,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洪,男,生于1985,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个体户,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系谷某梅前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政,男,生于1962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系王某洪父亲。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霖,男,生于1970年,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个体户,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丛文,广元市利州区大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某刚,男,生于1974年,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个体户,住四川省阆中市。
再审申请人谷某梅、王某洪因与被申请人陈某霖、原审被告赵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洪作为原告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陈某霖、赵某刚、赖某凯合伙协议纠纷,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18)川0802民初5059号,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须以该案合伙协议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审查谷某梅、王某洪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