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民申67号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办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军,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某,女,生于1975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办事处,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刚,系再审申请人吴某某之夫。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85,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伟,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1962年,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谷某某,女,生于1987,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与王某洪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生于1970,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丛文,户元市利州区大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波,四川马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某、吴某芳、王某洪、谷某梅(化名)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川08民终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作为原告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陈某某、赵某某、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18)川0802民初5059号,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须以该案合伙协议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 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审查赵某某、吴某某、谷某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