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4日,何某某驾驶我司承保车辆行至广元市旺苍县境内,与白某某驾驶搭乘蹇某某的摩托车相撞,导致白某某死亡和蹇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何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白某某损失:
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811772.50元,三者财产损失2000元上列保险公司赔款合计813772.50元,上列费用经保险公司理算后扣减已经支付的110000元后,剩余款项703772.50全部支付受益人的共同委托人白某某。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该事故就此了结,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法律及经济关系,双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任何费用。该协议签字拓印后生效。